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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0名销售向购房者索要上千万的“茶水费”,有人自己买了房子

2020-08-17 11:50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46

杜某解释说,毕竟,他收取的"茶费"还不清楚。杜某第一次来嘉兴的时候,他的储蓄不到3万元。他收取"茶费",不仅为自己买了一套房子,还为妹妹付了400000元。此外,每月的汽车贷款也用"茶费"偿还。


进入时只有三万储蓄,仅仅几年就买了自己的房子,还帮姐姐付了400000的房子,每月的汽车贷款也用"茶费"偿还。


浙江嘉兴房地产公司10名销售人员,在一段房地产销售期间,联合使用销售经理的职位来控制房屋销售和销售人员的位置,方便销售,从客户获得额外的"茶费"6000元到480000元,最多400万元。


日前,浙江南湖法院一审公开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10名被告被判处5年6个月至1年6个月,部分被告被停职。


买一栋热气腾腾的房子需要额外120000英镑。


2018年春节刚过,准备买房子的张女士环顾四周。到3月中旬,当她听说一处房产很紧时,她冲到售楼处预约,但周告诉张:"现在没有地方了,如果已经买了房子的顾客愿意转帐,我会为你留意,但你可能需要更多的钱。


张女士觉得原来的客户转移房子并增加一些钱是合适的。她没有异议,回家等着销售人员的"好消息"。


几天后,周女士打电话给张女士,告诉她有一位房客要转帐,但还需要120000元才能改名,张女士需要现金支付转帐客户120000元。经过考虑后,张女士认为增加120000元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她通过支付宝完成了转帐。


一周后,张女士与这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之后,作为销售经理的被告杜某拿走了6万元,剩下的则由被告洪和周所在的销售团队分割。这样,像张女士这样的许多购房者通过加价买下了这套房子,其中最高的买家支付了480000元的"茶费"。


经理与销售人员勾结以赚取利润


本案的关键人物是被告杜某。2017年2月,他加入嘉兴,担任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渠道连接、房地产宣传和其他业务。在此期间,该公司在没有销售佣金的情况下向杜支付了一笔工资。


2018年2月,由于公司的强劲销售,杜军抓住了"商机"。因此,杜某向被告洪某提出了向顾客收取"茶费"的想法,三人立即达成了一致。他们还表示,"茶费"只收取现金,不发放任何收据。杜某收取的"茶费"为一半,其余部分由销售人员及其所属团的领导分发。


杜某解释说,毕竟,他收取的"茶费"还不清楚。杜某第一次来嘉兴的时候,他的储蓄不到3万元。他收取"茶费",不仅为自己买了一套房子,还为妹妹付了400000元。此外,每月的汽车贷款也用"茶费"偿还。


2018年7月,杜某公司的高管们从外部世界获悉,发达的房产需要支付额外的"茶费"才能购买,主管在调查后立即报告了这起案件。


该公司表示,杜某等员工在出售房地产的过程中,未经公司许可,利用方便的位置,擅自收取"茶费",增加了公司的房地产销售,并将收取的"茶费"直接收取"茶费",直接收取坐费,装满了私人包,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已经成为对非国有工人的贿赂。


审判后,法院裁定,被告杜某、洪某、周某等利用销售经理的职位方便来控制房屋的销售和销售人员对出售房屋的方便,主张他人的财产,谋取他人的利益。


其中,被告杜某涉及人民币31.747万元,被告香港涉及人民币400.27万元,周被告涉及285.9万元,被告香港涉及172万元,数额巨大,而其他被告则要求人民币880000元至30万元不等,这些都是相对较大的,均构成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


据此,南湖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犯罪情节、供词态度和悔改行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一名销售人员,必须长期规划职业生涯,遵守职业道德,不应贪图眼前利益,一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还会侵犯管理制度、经济利益、公平权利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他人的策略欺骗。如果发现开发商、销售人员、中介组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收取了"茶费"、"指数费"、内部住房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确定协议、转让凭证、收据或发票等有效证据。并向行业协会、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证明和报告。


责任编辑:iii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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