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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不可在微信售卖保险

2020-10-14 13:47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4051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业的不断深入应用,网络保险业作为一种新的保险销售和服务形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随着其迅速发展,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隐患,为此,银监会研究起草了"网上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征求公众意见。


据了解,"措施"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接入标准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经营,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上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网上保险业务的,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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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该办法,银行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网上保险业务。除满足保险机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银行的特殊要求: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应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领域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目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一般通过微信时刻、官方账户、微信集团、微博、短片、直播等方式参与网络保险营销宣传。为了规范营销宣传,确保市场稳定,保险机构员工在开展网上保险营销宣传之前,必须经所属机构授权。


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网上保险营销宣传;公布的营销宣传内容由各自的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员工应当在营销宣传网页上标明保险机构全名和个人姓名、证书、照片、执业卡号等信息。


办法"对网络企业的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以下要求:网络企业的代理保险业务,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环境和流动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业务独立经营,实现业务隔离和主营业务隔离。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此外,这些措施还划定了这类非保险机构行为范围的红线:它们不得为保险产品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将保险产品、保费试用计算和报价与价格进行比较;不得为投保人设计保险计划;不负责保险手续;不得代收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在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系统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在6个月内完成业务运营等其他问题的整改工作。在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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