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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带货,走出灰色地带

2020-11-30 10:19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3785

近日,公安机关破获了一宗利用"网上名人直播"销售假冒伪劣品牌的案件,一名拥有数百万粉丝的"网络名人"掉进了法律网络,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


近年来,通过视频、直播、社区社交、聊天社交等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一些网络名人利用现场视频直观、动态地在社交平台上展示产品,讲述用户的使用体验。这种销售模式受到消费者的喜爱,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项调查发现,通过社交软件购物的消费者主要是短视频平台,占73.83%,占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因素的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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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社交网络平台在对接供求和挖掘消费潜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直播的普及,网上名人的销售案例也层出不穷。一些社交平台网络名人利用微信商业、直播、虚假宣传等手段造假,有的还打着低价促销知名品牌商品的幌子吸引消费者注意,然后利用"清仓"、"为粉丝谋福利"等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其他人在"再雕刻"和"有限限制"的条件下从事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非法和犯罪行为。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网络名人已经成为一个"网络陷阱",这不仅把消费者带入了陷阱,也使自己陷入了犯罪的深渊。


社交平台之所以成为销售假货的热门场所,是因为它超出了电子商务法律的范围。事实上,网络名人携带商品的方式属于微信的一种业务,微信业务的监管一直是业界的难点和难点,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法律没有对社会平台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如现场直播、微博、微信等平台只提供在线服务,在实行微信商法定性时,电子商务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因此,这一灰色地带很容易为罪犯提供犯罪理由。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网络名人直播"的行为应该受到更明确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一方面,法律应进一步明确社会平台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这两种平台性质之间的转换。例如,一个社会平台为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了一个特殊的购买渠道,这实际上是将社会平台的网络服务性质转变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性质,而电子商务平台的性质应该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网络名人携带商品"也属于一种广告行为,应当受到广告法的规范和限制。总之,只有建立严格的法律监督制度,才能让网络名人走出灰色地带,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从信用评价体系的角度看,有关部门应加快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使网络信用评估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更有效地联系起来,将网络中企业或个人的不诚实商业行为纳入违反信任行为的处罚之中,对于违法的网络名人主持人,应将其列入违约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以遏制"网络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


人无论信不信、人在自己的事业上、没有信心、也没有快乐。网络名人经济的本质是口碑经济、诚信经济、诚信经济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石。一些网络名人和他们背后的团队也应该更加珍惜自己的羽毛,意识到对于劣质商品,做一把锤子来买卖,迟早要被推翻。只有加强自身的素养,深入研究产品,坚持诚信和商业道德的底线,网络名人经济才能牢牢地站在"c"的位置,实现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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