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您一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法律“指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车主响应低碳绿色出行的号召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然而让车主焦虑的是:买了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却遭到了小区物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拒绝。我们梳理了江门法院审理的多起因在小区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给您一份安装的法律“指南”。
其他业主不同意,能不能装?
基本案情
2021年,李购买了一台新能源汽车,于是找到小区物业公司申请安装充电桩。然而,物业公司却以“相邻车位业主不同意”为由,拒绝在《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上盖章,并不同意李的安装申请。
李认为,小区车库已配备汽车充电桩专用电表箱,物业公司有义务协助办理安装手续。但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多次协调无果后,李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新会法院。
法院认为
李与物业公司之间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文件精神,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也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同时,李在其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属于对其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无权设定条件对业主的使用行为进行限制。因此,判决物业公司应同意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并在安装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有无“重大安全隐患”,谁说了算?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梁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后,便打算在其居住小区停车场的自购车位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过程中,根据供电部门的报装要求,梁某向业委会要求出具同意安装自用充电桩的相关证明手续。但业主委员会认为该小区设施较为老旧,与充电桩安装无合适配套,新能源汽车及其充电过程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加上大部分业主投票表决不同意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故拒绝协助出具同意安装意见书,梁某遂起诉至开平法院。
法院认为
梁某的车位属其专有物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权,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梁某作为车位产权人,依法享有使用、处分等权利,其安装自用充电桩设施是实现便利使用新能源汽车目的的关键方式,具有必要性,其有权申请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且业委会也没有证据证明梁某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侵犯了小区业主的相关权利或公共利益。
此外,法院根据现场勘查及供电部门出具的协助复函及附件材料可知,在业主提出自用桩建设申请用电后,供电企业将会同用户或申请人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勘查用电标准及施工的可行性。是否具备及符合用电安装条件,应以相关部门的勘查结果为准,而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安装充电桩就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因此,开平法院一审判决业委会应协助出具同意在自有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给梁某。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委会要求拆,法院支持不支持?
基本案情
“在安装充电桩之前,我主动和业委会沟通,在业委会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才报装,经供电部门现场勘查后安装充电桩,如今业委会要求我限期拆除,这实在太不合理了!” 蓬江某小区业主张某委屈地诉说道。
2021年10月,业主张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经与业委会沟通协商后,向供电部门申报安装充电桩。一个月后,张某在自家车位成功安装。后因业委会组织业主表决,部分业主反对安装公共充电桩,业委会遂要求张某限期拆除已安装的充电桩。
法院认为
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因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该车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且经供电部门现场勘查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确定安全后才安装充电桩,无证据显示张某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委会作出的《车位充电设施接入及使用的整改通知书》,其实质是限制了张某对其自有车位的合理使用,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为了其家用电动车充电需要,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企业配套的充电设施,系行使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权利,属于对其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无权设定条件对业主的使用行为进行限制。
另外,小区物管企业或业委会应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管理,充电桩所有人、使用人也应当正确正当使用充电桩,落实管理、维护等责任,确保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既环保又安全。
与此同时,业主申请在自有固定车位安装及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也须履行谨慎注意和安全管理维护义务,切实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江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