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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第一名学生因强奸被停学一年半,学校对他实行缓刑。

2020-07-21 16:39   来源: 中华网    阅读次数:54

浙大党委学工部官方网站截图

浙大党委学工部官方网站截图

7月20日,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女××缓刑的决定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关注。根据这一决定,2016年级的学生努××被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监禁,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判处拘留和缓刑。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报上说,浙江大学7月20日召开了紧急会议,正在研究和处理此事,后续情况将再次公布。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奴××缓刑处罚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公布。处罚决定为:Nu××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定强奸受害人有罪,判处其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见(2020)浙江0106刑事判决书第140号)。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2017号)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如×拘留期为12个月,期满可申请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说,如果学生对此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后十日内向学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以上处罚决定编号为浙江大学(2020)38,给付额为"浙江大学2020年7月14日"。


此外,文中还指出,"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17年)第17条如下: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以下处罚:(一)给予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依照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罚;(二)被公安拘留或者非法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三)由司法机关管制、拘役或者独立执行的处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给予检查或者开除学生的拘留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以上的,给予驱逐处罚。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同一行为被学校处分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治安处罚前受到处罚,但处罚明显轻、重,需要作出新的处罚决定的,依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原处罚。



责任编辑:yt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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